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协会章程

ASSOCIATION CHARTER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为:厦门市中央直属企业投资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s Central Enterprises;缩写(ACC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中央直属企业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厦门市与在厦央企之间的沟通平台,及时协调解决在厦央企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在厦央企的桥梁作用,通过在厦央企加强厦门市与央企总部之间的沟通交流,争取更多央企来厦门市投资,促进央企招商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加强在厦央企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8号鸿翔大厦9楼F1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宣传厦门市有关政策和投资环境;

(二)协助厦门市政府协调在厦央企之间的关系; 

(三)不定期组织会员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形式的恳谈会、联谊会,向市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 负责衔接厦门市政府与相关央企总部之间的联络工作,争取更多央企来厦投资;

(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接待央企总部来厦考察、调研等工作;

(六)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央企会员是指由中央国资委管理的直属企业在厦门投资,并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协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其他重大的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于每年度9月份举行;临时会议召开前15日,须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占会员总数1/3 的会员单位、理事会有权提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肆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主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有领导和组织能力,有奉献精神,事业心、责任心强,社会影响力、知名度高;

(四)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参加非法组织;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肆年。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1名,秘书长可以兼职;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改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在会长不在的情况下,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办公会推举,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党建

第三十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经费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具有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_2017_年_1_月_16_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